病假超過兩個月取消當年的年終獎合不合理
公司為了留住人才,通常會在一年工作結束之際給員工發年終獎,那請了病假還有沒有年終獎?超過兩個月取消了年終獎這是合理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病假超過兩個月取消當年的年終獎合不合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病假超過兩個月取消年終獎是否合理
首先應該明確,年終獎本身不是法律強制的,單位給是情分,不給是本分,除非年終獎寫進合同,并約定發放標準,在這樣的前提下,單位不能單方面對年終獎發放情形予以變更。
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并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于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并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
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里有年終獎的規定,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
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
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并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年終獎是否屬于勞動報酬
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的發展規劃,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可以包括年終加薪、年底雙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等。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年終獎有什么計算方法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時,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李某2008年年終獎為12000元,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為2400元,則應納稅額為1195元。
(1)12000÷12=1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2)年終獎應納稅額為12000×10%-25= 1175(元)
(3)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為(2400-2000)×5%=20(元)
(4)當月合計應納稅額為1175+20=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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