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企業員工手冊范本標準模板(3)
六. 福利
6.1辦理調入徐州
6.1.1 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各方面表現出色,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員工,個人提出辦理調動的書面申請。
6.1.2經公司審查屬實后,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辦理調動手續。
6.2旅游
6.2.1旅游: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享受公司提供一次海南旅游機會(全程五天,包簽證、住宿及來回交通費)。①主管或部門總監助理以上,其它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一年半以上;②主管或部門總監助理以上、創作部指導助理以上,其它部門經理以上職務:在公司連續工作兩年以上;③其它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三年以上。
6.2.2符合海南旅條件的員工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安排,行政人事部與該員工部門總監和該員工溝通后,協調好工作,妥善安排好出游時間,保證海南旅順利進行。只能出游海南,不能以其它形式替代。
6.3帶薪假期
6.3.1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不分職務),從第二年起,可享受連續一周(包括公休假日在內)帶薪假期(簡稱年假)。休假安排必須遵守如下條款:
6.3.2休假時間的安排必須以服從工作需要為原則。
6.3.3休假要在自身崗位工作安排妥善的前提下,提前半個月向公司申請,并經總經理批準。
6.3.4年假一般應安排在公司春節前后放長假期間一次使用。
6.3.5當年已參加公司安排海南游的,不得重復享受帶薪假期。
6.3.6假期不能跨年度累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日基本工資計算補發工資。
6.4醫療保險
6.4.1員工(不分職務)在試用期滿轉正后,均享受本公司提供參加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福利。參保辦法現按深府[1996]122號《徐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行政人事部備查)。如政府有調整,按調整的新辦法執行。
6.4.2員工轉正后,由公司統一為員工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員工繳費月工資最高限額4500元。
6.4.3具有徐州市常住戶口的員工的綜合醫療保險費,按其月工資額的7%由公司承擔繳交,員工個人承擔繳交2%,總共9%。個人繳交部份在工資內扣除,由公司統一繳交徐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局。
6.4.4具有徐州市暫住戶口的員工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公司按其月工資額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6.5基本養老保險
6.5.1員工在試用期滿轉正后,均享受本公司提供參加徐州市基本養老保險福利。參保辦法現按徐府(1996)123號《徐州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規定》在行政人事部查)。
6.5.2員工轉正后,由公司統一為員工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員工繳費月工資最限額4500元。
6.5.3持有徐州市常住戶口的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其月工資額的14%由公司承擔繳納;員工個人承擔繳交月工資額的5%,共計19%。個人繳交部分在工資內扣除,由公司統一繳交徐州市社會保險局。
6.5.4持有徐州市暫住戶口的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其月工資額的7%由公司承擔繳納;員工個人承擔繳交月工資額的3%,共計19%。個人繳交部分在工資內扣除,由公司統一繳交徐州市社會保險局。
6.6午餐補貼
6.6.1員工在本公司任職期間,分月按實際上班工作日期發放中餐補貼。
6.6.2每位員工在徐州上班的每個工作日午餐補貼標準為人民幣4元。
6.7晚餐補貼
6.7.1員工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加班時間超過下8時以后,每次晚餐補貼人民幣10元。
6.7.2專業部門員工晚餐補貼根據品牌部填寫的加班和行政部實際考勤都同時具備的情況單按月發放,行政、財務部門員工晚餐補貼根據主管副總經理簽字的加班單按月發放。
6.8住房補貼
6.8.1員工試用期滿轉正后,均享受住房補貼。
6.8.2住房補貼標準如下:
主管或部門總監助理以上、其他部門經理以上:人民幣200元/月
員工:人民幣100元/月
6.9辦理暫住證
6.9.1 凡徐州市以外戶口的員工,由公司統一辦理暫住證.
6.9.2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半年以上,再次辦理暫住證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在本公司連續工齡不滿半年的員工,需由公司辦理暫住證費用自理。
七. 合同解除
7.1合同解除程序(公司稱甲方,員工稱乙方)
7.1.1甲方辭退乙方,須由乙方所在部門的主管總監填寫辭退審批表交總經理簽字,然后由該部門主管總監會同行政部、財務部與乙方辦理離職前的交接手續,行政部經理根據簽名齊全的審批表,向乙方開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乙方在通知書上簽名后方可領回本月工資。
7.1.2乙方辭職,須填寫辭職審批表,向本部主管總監提出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由本部主管總監簽意見轉交總經理審批簽字,然后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期限內,由該部門主管總監安排乙方與有關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交接清楚總監簽字后,乙方向行政部、財務部交還財物,最后行政部經理根據簽名齊全的審批表,再向乙方開出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書,乙方在通知書上簽名后方可領回本月工資。
7.2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7.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7.2.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7.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7.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2.5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7.3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乙方。
7.3.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3.2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7.4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
7.5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7.5.1試用期內,但工作不滿15個工作日者不予結算工資;
7.5.2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乙方合法權益。
7.6經濟賠償、補償
7.6.1按照7.3、7.5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乙方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發放給乙方: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該員工半個月的基本工資。
7.6.2乙方違反本手冊規定,擅自離職造成甲方損失的,必須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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