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律知識:醫療糾紛有何危害?又如何預防
醫療糾紛法律知識:醫療糾紛有何危害?又如何預防
發生醫療糾紛對醫療單位來講是糟心的大事。因為發生醫療糾紛對醫療單位的影響是很大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醫療糾紛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2019醫療糾紛的危害有哪些?
一、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
鬧事、辱罵、圍攻醫生、院長、行政人員,砸壞公物,造成醫療秩序混亂,嚴重影響醫療質量和病人安危。
二、加重了醫務管理部門的工作量
調解和處理糾紛既是醫務管理部門的正常工作,又是他們的超常工作。發生糾紛后,醫務管理部門及其人員要與醫療科室一起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針對糾紛雙方的分歧焦點,組織技術鑒定,并向病家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
三、增加了醫療單位的經濟負擔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單位大多要支付給病家一定的補償費用,醫療事故糾紛的補償額則更高;如果當事人再訴之法律,法院以民事損害賠償原則進行審判,醫療單位付給病家的賠償費用還要高出很多。目前由于諸多因素影響,并非只有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等醫療過失引起糾紛,才需向病家給予補償,對于某些非醫療差錯等醫療過失引起的糾紛,醫療單位迫于無助、無賴的情況下,亦要給予病家一定的經濟補償。除直接經濟上的損失外,還有一些間接的和無形的損失。
四、加重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
醫務工作是集高新知識、繁重體力以及高度的責任心于一體的工作,稍有松懈就會發生差錯。發生不良后果,當事醫務人員肯定有自身難言苦楚,覺得對不起病人,心理壓力大。這種壓力造成的心理負擔,使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缺乏創新精神,遇事謹小慎微,可能會對一些重大、疑難病癥和急診病癥的救治工作產生不利的副作用,也不利于醫學科學技術的探索和發展。遇到非醫療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心理就難以保持平衡。
五、損害了醫院合法的經濟權益
在糾紛中,少數肇事者毀壞公物、設備,拒付醫藥費。
六、影響了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
各行各業都會有差錯、事故,但是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更容易在社會上受到譴責,因為每一起糾紛都可能使人的生命、美好家庭生活受到損害。人類是充滿感情的,所以對醫療中產生的事故糾紛不同于其他行業的事故糾紛,它十分敏感地在社會上傳開,并產生強烈反響。
2019遭遇醫療糾紛怎么辦?
當遭遇醫療糾紛時,最糟糕的方式就是采用暴力方式解決。因為暴力方式不但解決不了糾紛,只會讓問題復雜話。那么,當遭遇醫療糾紛時,解決方式有哪些呢?具體如下:
一、醫療糾紛處理-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司法鑒定
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么可以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鑒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三、醫療糾紛處理-法律訴訟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舉證、持證,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19如何預防醫療糾紛發生?
為了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療單位一定要做到如下幾點: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1)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應熟悉掌握常用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2)加強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服務意識。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準,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行醫,養成良好的服務態度,與病人建立親人般的醫患關系,擺脫“醫家至上,病家求治”的傳統觀念,在診療活動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減少由于病人對醫療行為不理解而引發的糾紛。
(3)醫務人員應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操作規范、常規是醫學實踐長期經驗的科學總結;是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是評判醫療護理工作是否存在過失的準則。因此,醫院應該把建立健全醫院規章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和加強對醫務人員診療技術操作規范的培訓,作為院、科兩級管理工作的重點,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糾,使醫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軌道,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醫療質量事關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糾紛的發生與醫療質量的高低成正相關關系。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醫院應該健全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狠抓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的三級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嚴”的培訓,才能確保醫療糾紛不發生或少發生。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并加強管理。
病歷是疾病的診治經過及療效的原始記錄,是進行醫學研究的原是資料,也是判斷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是否得當的法定證據。它不僅涉及到醫學技術問題,還涉及日后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后,病歷將成為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依據。鑒于病歷在醫療及法律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醫院應成立病歷質量管理委員會,提高醫務人員應對病歷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認識,加強對醫護人員書寫病歷基本功的訓練,提高病歷書寫質量,確保病歷的客觀、真實、完整。其次,要對病歷質量實行層層負責,嚴格執行三級查房制,主治醫師把關修改,科主任、醫務處、病歷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杜絕有缺陷的病歷歸檔。這些措施將無疑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初步把關的作用,也對日后可那能發生的醫療糾紛提供抗辯證據。應當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聰明,為掩蓋有過失或有缺陷的醫療行為而違背客觀事實涂抹、篡改病歷資料,否則,很可能會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法院僅憑這一點(提供虛假證據——舉證不能)就可判定醫方敗訴。
4重視醫療以外的其他安全問題,減少非醫療因素引發的醫療糾紛。
醫療以外的安全問題在近幾年醫療糾紛的投訴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請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現意外;患者在醫院內的摔傷、燙傷、自殺;精神病人在院內傷人、或外逃傷人等,依據國家的法律,醫院雖對患者沒有監護責任,但應負有監管責任,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證明醫院完全沒有過錯。所以,重視和防止醫療以外的其他因素引發的意外情況的發生,是新時期給醫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醫院各部門應協調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項醫療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對在院病人的管理,堅持各種“告知、協議”制度,做好入院須知教育,并應取得患者及家屬的支持,堅持“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原則,樹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思想,不僅要滿足病人必須的醫療服務,還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醫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