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知識:行政監督
管理知識:行政監督
說起行政監督,首先要清楚的是監督是監督誰的,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其中從大方向來講,如果監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也就是行政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我們把它視為是內部監督,如果監督主體是非行政機關,比如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各個政黨,社會新聞媒體,這些主體監督行政機關的話,我們把它視為是外部監督,那內外部監督具體都有哪些內容呢?
一、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包括一般監督和專門監督,一般監督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分為日常監督、職能監督、主管監督。
(一)一般監督
1.日常監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在日常工作過程中對行政機關所進行的雙向監督,包括自上而下,也包括自下而上兩種形式。省政府可以對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當然,市政府也可以對省政府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等。
2.職能監督:政府各個職能部門就其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對其他部門所進行的監督。例如財政部針對財產的使用情況對國務院各個部委所進行的監督。
3.主管監督:上級職能工作部門對下級職能工作部門在主管的業務范圍內所進行的監督。比如教育部對教育廳工作的監督。
(二)專門監督
專門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的監督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行的專業性的監督。例如審計監督,原來還有監察監督,但是新成立的監察機關屬于外部監督了。
二、外部監督
行政機關以外的監督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督。
1.立法監督:立法機關,也成為為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的監督,在我國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所進行的監督。
2.司法監督:司法機關通過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3.政黨監督:各個政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政所進行的監督,比如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巡視活動。
4.監察監督: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5.社會監督:是指人民群眾、各社會團體以及新聞媒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社會監督雖然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它通過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舉、控告、批評、建議方式,很好的發揮行政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