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你知道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嗎?下面就讓學習啦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一、《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效;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法律對人的效力,即法律對什么人(指具有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關于本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本法第九十七條作了規定。關于本法的空間效力問題,由于法律空間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領域。當然,按照我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安全生產法》沒有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之中,因此,本法不適用于我國已恢復行使主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和澳門的安全生產立法,應由這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自行制定。
《安全生產法》對人的效力,即《安全生產法》適用的主體范圍,依照本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都應遵守《安全生產法》的各項規定,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當然,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也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規定。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二、《安全生產法》調整的對象
本法是專門調整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關系的法律,因此,其適用的范圍只限定在生產經營領域。不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問題,如公共場所集會活動中的安全問題、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發生垮塌造成的安全問題等,都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這里講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資源的開采活動、各種產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鑒于消防安全問題已有消防法調整;道路、鐵路、水運、空運等交通運輸的安全問題各有其特殊性,并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目前全國人大會也正在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審議)等行政法規專門調整,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分別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如何理解《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1)時間與空間的適用。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海域和領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主體和行為的適用。法律所謂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生產經營單元,具體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
(3)排除適用。《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對這種排除適用的特殊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①《安全生產法》確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基本的方針、原則、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規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無法確定并且沒有規定的,它們普遍適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
②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現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不適用<安全生產法》;
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沒有規定的,適用《安全生產法》;④今后制定和修訂有關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安全生產法》確定的基本的方針原則、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不應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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