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的內容
進一步做好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減少職業危害,改善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對我們人人有益。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的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的內容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工作事關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益,事關社會發展、和諧與穩定。全區各級安監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真正把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列入重點工作計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與安全監管工作同時部署、同步推進、統籌考核。要建立并落實各級監管工作責任制,加強監管機構、裝備和人才隊伍建設,把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納入市、縣(區)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范疇,逐級抓好考核與責任落實。
二、健全機構,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
最近,中編辦下發了《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就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衛生部:(一)負責會同安監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制定發布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三)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四)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五)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六)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安監總局:(一)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二)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四)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五)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六)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一)負責勞動合同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定勞動合同。(二)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各級安監部門要根據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172號)的精神,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切實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監管機構建設,盡快理順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明確落實職業安全健康監管科(室),配齊配強監管人員,配置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執法裝備,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責任“四落實”。加強與同級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總工會等溝通協作,建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本地區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問題,形成密切聯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工作局面。
工作場所企業的安全與健康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各級安監部門要指導、督促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設置或指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專業管理人員,完善內部相關管理制度,落實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制。嚴格實施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建立并實施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安排專人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隊伍建設,夯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基礎。
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工作的開展
突出重點,扎實推進監督管理工作
(一)全面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這是做好職業安全健康的基礎性工作。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7號)的要求,按照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自治區決定,從今年底到明年上半年,在全區范圍內對冶金、有色、礦山、化工建材、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化工、制藥等行業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對作業場所存在可能使勞動者接觸到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申報職業病危害情況。對拒不申報或申報虛假信息的,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2011年8月底以前完成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摸清全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現狀,掌握職業危害的行業和地區的分布情況,建立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檔案,為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監管工作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
(二)繼續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等專項行動。要深入開展以礦山開采、石英砂加工、寶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煉、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電鍍、電子制造、裝飾材料加工等生產企業為重點的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專項行動,全面治理職業危害防治的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改善工作場所作業環境。要加大對職業危害嚴重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落實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各項措施,對生產工藝落后、危害隱患難以消除、不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業,要報請當地政府堅決予以關閉。
(三)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安監部門要切實履行作業場所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職責,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的要求,加大對冶金、有色、礦山、建材、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化工、制藥等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重點檢查職業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防護用品配備使用,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告知及職業危害申報,新改擴建項目職業危害 “三同時”、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等。對查出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實施經濟處罰。要嚴肅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相關違法行為,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制度和事故責任追究責任制。
(四)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要以《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職業危害專業知識為重點,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監管人員、企業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督促指導企業抓好各類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培訓,普及職業安全健康知識,掌握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