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3篇
農村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3篇
為了確保農村統計工作順利進行,提高統計工作的工作效率,需要制定并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學習啦小編為你帶來了農村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發揮統計工作在決策和管理中的服務和監督作用,適應工作職能和管理方法的轉變,促進統計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統計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為了完善統計法制建設,各單位必須根據《統計法》、《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及本制度,結合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統計工作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統計工作任務。
第四條為把統計機構建設成為具有信息、咨詢和監督等多功能的機構,各單位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特別要重視基層統計工作的建設,各單位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上級統計部門加強協作,并在統計業務上接受指導。第五條各單位統計工作要努力實現“四個一”(一個統計人員、一間辦公室、一臺計算機、一個數據庫)的目標,加強統計基礎建設,提高統計數字質量,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逐步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提高統計服務的質量和效益。
第六條各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崗位工作責任制,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按照《統計法》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條為了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要從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支持,逐步解決統計機構、人員、經費、房屋和設備等具體問題。
第八條各單位要有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和監督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建立統計干部考核、獎懲制度,不斷提高統計工作水平。第九條各級部門、單位的領導都應重視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通過各種方式的培訓,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第二章統計組織
第十條各單位要成立統計機構,明確統計主管領導,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并報上級統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整要事先告知上級統計部門,并征得同意。
第三章統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二條場執行我場綜合統計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二、按照上級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的有關規定,制定我場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三、負責我場統計調查,針對我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和協調我場的統計工作。
四、負責統一管理和發布我場統計資料,管理我場的統計調查表。
五、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六、指導我場的統計工作,組織統計工作檢查,交流統計工作經驗,開展統計對外交流。
七、負責組織建立我場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組織并指導我場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和培訓。
第十三條部門、單位的統計機構執行本單位綜合統計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二、建立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
三、及時、準確地填報上級統計部門頒發的統計調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協調本單位其他科(室)的統計工作。
四、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情況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
五、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各項基本統計資料,建立統計資料檔案制度。
第四章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四條各單位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十五條國家制定的統計標準,包括統計分類目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編碼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統計調查的方式有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統計調查要講求實效,統計年報能滿足的不用季報,抽樣調查能滿足的不用全面調查,一次性調查能滿足的不用經常性調查,抽樣調查的內容原則上不能和全面調查重復。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在準確掌握統計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統計分析,開展統計預測,定期寫出統計分析報告,實行統計監督和評價。
第十八條各單位的統計人員除及時完成日常統計工作外,還應經常深入實際,進行各種專題調查,學會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現代統計理論和電子計算機技術,不斷提高統計分析水平。
第六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條各單位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統一管理,不得數出多
門,各行其事。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須由主管領導或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核定。
第二十條各單位都應健全原始記錄、登記表、臺帳和統計資料檔案制度,確保統計數字數出有據,準確無誤。
農村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鄉鎮統計工作是縣政府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統計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鄉鎮統計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是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保障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一步規范鄉鎮統計工作,提高鄉鎮統計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結合我縣鄉鎮統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襄垣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由鄉鎮統計站行使鄉鎮統計工作職能,在本鄉鎮進行數據采集、數據整理、數據公布和管理。
第三條鄉鎮統計工作站依法全面組織協調本鄉鎮的統計工作,確保本鄉鎮的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開展,推進各項統計改革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鄉鎮統計站依法受縣統計局委托,組織宣傳貫徹《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保證統計資料科學、及時、準確、可靠。
第五條鄉鎮統計站要努力實現鄉鎮統計工作“七有”(即有機構、有人員、有資格、有制度、有臺帳、有設備、有辦公室,)“四化”(即臺帳電子化,檔案規范化、分析長態化、報表信息化),并不斷提高七有四化標準。
第二章鄉鎮統計站的職責
第六條鄉鎮統計站和統計人員要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村級統計數據的收集、審核、匯總和傳輸上報。
(二)負責對本鄉鎮部門統計數據的審核、管理與統一使用。
(三)負責參與本鄉鎮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工作,在全國人口普查、業普查和經濟普查期間,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本轄區的普查機構,負責轄區內普查的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統計人員搞好統計工作,,并組織領導本鄉鎮的統計業務學習,培訓統計人員。
(五)建立健全計算機數據臺帳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將當年各種統計資料整理裝訂歸檔。
(六)負責的本鄉鎮統計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協助上級統計機構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工作,對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統計機構報告。
(七)負責組織本鄉鎮范圍內的農村社會經濟調查活動,并圍繞鄉鎮黨政部門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統計信息,研究農村經濟運行中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統計分析,為上級和鄉鎮黨政領導決策管理提供可靠的數據和經濟信息服務。
(八)認真管理和對外提供本鄉鎮的基本統計資料,統一管理和檢查發往本鄉鎮的統計調查報表
(九)積極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統計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鄉鎮統計站機構人員
第七條鄉鎮統計站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鄉鎮統計工作。鄉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人事、統計業務、統計信息網絡上受縣統計局領導。組織生活、工作紀律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
第八條鄉鎮企業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建立統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第九條鄉鎮統計人員的條件是:思想作風好,身體健康,業務能力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統計上崗證,有一定的農村經濟工作經驗,并有志于農村統計工作。
鄉鎮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調離時要辦好交接手續。
第四章制度建設
第十條鄉鎮統計站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提高統計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一)堅持鄉鎮黨委、政府和縣局組織的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進一步加強政治學習,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領全局,適應政治新常態,不斷增強政治敏銳性和鑒別力,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不斷增強工作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加強統計業務、相關經濟知識和計算機知識的學習,不斷豐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統計服務水平。
農村統計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篇三
1、洪澇旱災害統計工作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全面真實地反映我鎮洪旱發生基本情況以及對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加強對洪旱災害的預報、預防和評估,為防汛、抗洪和救災決策提供依據。
2、洪澇災害包括因降水造成的潰壩、山洪、泥石流等災害;旱災是指較長時間無雨或少雨影響經濟社會正常秩序的災害。統計內容主要包括洪旱災發生的時間、地點、受災面積、人口以及對農、林、牧、漁、工業、交通、水利設施等方面造成的損失。具體按國汛統1-4表和旱情統計表規定填報。
3、實時災情在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立即統計上報,并每天統計上報災情的發展變化情況。實時災情統計上報時,除填報統計表外,還須用文字材料同時上報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當發生水庫垮壩時,須用文字報告水庫的名稱、庫容、水位、垮壩原因、造成的損失等情況。
4、洪澇災害的定期報表,月報在每個月28日上報,年報在10月25日上報;旱情報表以出現旱情起,按當年要求定期上報,旱情解除時要上報說明;“工程蓄水情況統計表”每月28日上報。
5、所有報表都必須用報表系統上報,并按國家報表系統要求認真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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