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滿一年是不是規定才有年終獎
多數企業都會在規章制度里對如何發放年終獎,包括計算標準、發放對象、發放時間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干滿一年有沒有年終獎?年終獎是怎么規定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干滿一年是不是規定才有年終獎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是否要干滿一年才有年終獎
首先要看雙方合同里或其他協議里關于年終獎發放的約定,有約定即從約定,無約定則要看企業的規章制度里如何規定,企業對發放年終獎有較大的自主權,《員工考核方案》中明確規定“年終獎與年度評估掛鉤,經考核合格后核發年終獎金”,更是對自主權的一種鞏固。我們遇到過的不少類似案例中,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認識誤區:年終獎應該根據員工所做滿的月份按一定比例來發放,表面看來這樣的方法很合理、很人性。然而實際上,我國現在僅有極少數的地區硬性規定了要以這樣的方法來發放,大多數地區仍然是取決于企業與員工的約定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透過以上的分析,不難判斷出,本案中李某與企業對年終獎并無特別的約定,李某工作未滿一年就離職的情況也不符合規章制度里發放年終獎的條件,則企業完全有理由拒絕支付其年終獎。
年終獎,不但是對一個員工整個年度工作成績的肯定,同時也是企業回報員工的基本方式之一,對于員工來說,辛辛苦苦工作將近一年后,卻沒拿到年終獎,不光是收入上的損失,同時也必然會對工作積極性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個人的發展,進而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發展,所以企業不能僅考慮到控制用工成本,而應該建立起合理公平,能激勵員工良性競爭的年終獎評核制度,讓真正為公司多做貢獻的員工拿到自己應得的獎勵,這才是企業精神文明的體現,也是企業發展之本。
不滿一年年終獎怎么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同時,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關于年終獎的發放案例
案例:訴訟中,謝某主張其與大海公司的《錄用通知函》約定工作滿一年,大海公司支付年終獎10萬元,職務為“技術經理”。大海公司認為謝某剛入職時職務為技術部經理,試用期滿后變更為設計師,工資標準不變,但不再享受經理職務所享有的職權及對應的年終獎等福利待遇,不同意向其支付10萬元年終獎。
法官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大海公司與謝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謝某職務為技術經理,該公司主張合同履行過程中將謝某職務變更為設計師,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且謝某不予認可,故法院對該公司關于謝某職務由技術經理變更為設計師的主張不予采信。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明確告知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鑒于大海公司未就年終獎的支付條件向謝某作出明確說明,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謝某不符合享受10萬元年終獎的考核標準,故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約定支付謝某10萬元年終獎。
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該誠實信用地對待勞動者,強化公司內部制度的規范化管理,把人才作為重要的戰略資源擺在公司發展的首位,真正實現年終獎的激勵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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