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發年終獎防跳槽的做法合不合理
又快要到年底了,年終獎的發放也就是很多人關注的大事了,但有的公司在年底的時候是緩發年終獎的,原因竟然是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那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緩發年終獎防跳槽的做法合不合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緩發年終獎防跳槽是否合理
根據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獎金屬于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年終獎是獎金的一部分,是員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勞動報酬應該足額及時支付,理應受法律保護。
而是否發年終獎,發多少,是企業的一種自主行為,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但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一旦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合同、通知等文件,就年終獎的發放作出了具體的承諾,就不能隨意違背承諾。“如果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文件,取消、減少或者推遲發放年終獎,屬于變相推遲發放員工工資,屬于勞動法規規定的‘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范疇。”同時,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應該簽署相應的就業合同。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司法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針對年終獎分期發的行為,員工可以進行維權。
遲發年終獎應如何處理
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年終獎的發放爭議的兩種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對“不在冊”的員工拒發年終獎。例如,上海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于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范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
二是“年關跳槽,年終獎泡湯”,對于這一比較“通行”的做法,用人單位的理由是“鐵了心跳槽的員工已經沒有價值了”。有的用人單位還認為,年終獎并不是法律規定需要強制發放的收入,而年終獎什么時候發只不過是單位為了留住員工采取的經營管理措施。
勞動法 戰爭網一位編輯曾經在某合資公司法務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就盼著到年底多拿些獎金,好痛快地過個年。沒有想到年底卻收到財務部的通知——年終獎改在明年7月發,大為惱火。原來,老板因為去年很多人拿了年終獎后跳了槽,造成了很嚴重的“心理障礙”。把年終獎什么時候發作為一種控制制度,推遲發獎時間,防止重要的員工拿錢跑路。即使員工跳了槽,也省下這筆開銷。知道緣由后,小編心里像推倒了五味瓶,想想每月微薄的薪水,本想用年終獎來撫慰一下,這樣一來,從未想過跳槽的小編,后來還是換了個工作。
對于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員工,不僅于事無補,還會激起員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員工的流失。有人認為,年終獎在節前發,才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員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為,而且傷害了廣大員工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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