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勞動法對醫療期工資規定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2017年勞動法對醫療期工資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年勞動法關于醫療期工資的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我們可以將醫療期工資區分來看:
首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具有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規模、特點、承受能力以及管理習慣來確定員工醫療期間工資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309號)的規定,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可見,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條件,一是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勞動義務。
如果患病員工無法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企業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即低于最低工資。
第三,病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因此,對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動義務的員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
醫療期的計算
案:王小姐在某外資公司工作已經有3年多,期間斷斷續續累計請了110天病假,請問王小姐是否已經過醫療期?
解:就上海市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特殊延長情形下文另述。
可總結公式為:
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之后為n+2,最長不超過24個月,特殊情形延長除外。n系指本單位工作的整年數。
如,在本單位工作7個月,屬于第一年,則醫療期為3個月;
再如,在本單位工作5年3個月,整年數為5,則為5+2,醫療期為7個月;
答:本案例中,王小姐在該公司工作3年多,整年數為3,則醫療期為3+2=5個月。王小姐醫療期天數應為5*20.83=104天,王小姐累計請病假110天,實際已經過醫療期。
注意,醫療期天數計算時應按20.83天/月,而非21.75,前者是員工的工作日(扣除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后者為計薪日(包括法定節假日,扣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員工因病休息的,不應計入醫療期。
還有一種極其特殊情形,如劉某在公司工作3年9個月,醫療期應為3+2=5個月,但病假累計到第4個月時,劉某在該公司的工作期限即滿4年,醫療期變成了4+2=6個月。所以,在計算員工醫療期時應注意夸整年數的情形。
醫療期享受的待遇
(一)醫療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等。
(二)勞動合同到期,醫療期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到醫療期屆滿為止,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等。
(三)以超過停工醫療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合同未到期的,還應當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義務,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等。
(四)醫療期內,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猜你感興趣:
2017年勞動法對醫療期工資規定





上一篇:2017年勞動法對請假的規定
下一篇:2017年勞動法關于工傷的規定